(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

导语:刑事诉讼构造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它决定了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经历了多次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模式。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及其模式,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

一、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概念

诉讼构造,又称诉讼模式或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确立的框架协调三方职能,以实现诉讼目的。根据历史演进与法系差异,诉讼构造主要分为弹劾式、纠问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而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则以职权主义为基础,逐步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立、法官居中裁判的格局。

二、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历史发展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前,这一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呈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即司法机关在诉讼中占据主导地位,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较弱。第二阶段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我国开始引入对抗制要素,加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但职权主义色彩仍然浓厚。第三阶段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及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我国刑事诉讼构造进一步向协商合意制转型。

三、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控辩双方平等对立、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形结构;二是侦查阶段侧重职权调查,审判阶段强化控辩对抗;三是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什么 (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主要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以下是对这一结构的详细阐述:

一、控诉方

地位:控诉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提起公诉或自诉的职责,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角色。功能:控诉方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确定犯罪事实,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或支持自诉,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辩护方

地位:辩护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者,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辩护权利。功能:辩护方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裁判方

地位:裁判方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功能:裁判方通过听取控诉方和辩护方的陈述、辩论,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关系

控诉方、辩护方和裁判方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通过确立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构建了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的几种主要构造形式 (二)

(一)关于弹劾式诉讼的特性分析与解读

1.“不告不理”是弹劾式诉讼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

在这种诉讼模式之下,诉讼得以启动的根本驱动力在于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而非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依职权开展,因此受害方是否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则成为了关键因素。

2.在此种诉讼体系中,法官角色定位如同消极仲裁者,仅扮演审判职责,而不承担实际执行诉状的职能。

3.在某些情况下,如需借助神明裁判以解决争端,法院可能会采取诸如决斗之类的手段,且基于所谓的神示结论做出最终裁决。

4.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有权展开面对面的质证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所展现出来的审判程序往往是公开举行的,且主要通过依靠言辞辩论来推进。

(二)纠问式诉讼特点详解及其评价1.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作为代表国家权力的官员会依据其职务权限主动追究犯罪行为。

2.无论是原告或被告,事实上他们并不具备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当事人身份,无法行使当事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3.在纠问式诉讼中,法院的审判功能、检举揭发和调查取证功能往往是合为一体的,由法官单独履行。

4.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这项制度总是与残忍的刑讯、鞭打如影随形。

5.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种诉讼形式的进行通常是秘密进行的,外界鲜少了解其中详情。

(三)综合探讨混合式诉讼的特质与优劣势1.在混合式诉讼模式中,我们既能看到弹劾式诉讼的诸多特点,也能发现其借鉴了纠问式诉讼的部分特点。

2.在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中,混合式诉讼把它划分为两个重要的阶段,分别是庭审之前的调查侦讯阶段以及庭审阶段。

这两个阶段的区别和各自的特点十分鲜明。

3.在审判部分,弹劾式诉讼的特点得到较好的体现。

在混合式诉讼中,审判功能和控诉功能是独立运作的。

4.诉讼双方在法庭上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都有机会进行自我辩护和反驳对对手的指控。

5.混合式诉讼的庭审方式通常包括口头辩论和现场询问等多种形式,而且大部分案件的审判都是公开举行的。

刑事诉讼构造名词解释 (三)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证明的基础是证据,没有证据的证明,只能是一种主观臆断。证明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反映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的不同地位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态势。(一)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理论1、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2、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二)刑事诉讼的现实结构分析1、弹劾式诉讼模式2、纠问式诉讼模式、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

2020法考模拟题【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构造的单项选择题(9.17) (四)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属于混合式诉讼构造

B.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只存在控审关系

C.刑事速裁程序中不存在绝对的控辩对抗,也就没有形成控辩审三方关系

D.刑事诉讼构造有横向与纵向之分,纵向刑事诉讼构造指的是控诉、辩护与裁判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起诉状一本主义体现了控审职能完全分离的诉讼构造

参考答案

1.【考点】刑事诉讼构造

【难度】★★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基本格局,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为“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与本土性司法元素的控辩式诉讼模式”,与混合式诉讼构造存在不同之处。A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本人虽不到庭,但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且我国在审判阶段规定了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被告人的辩护人弥补了辩方的诉讼构造,因此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存在控辩审三方关系。B项错误,不当选。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与程序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控辩双方不存在争议与对抗,但控辩审三方关系仍然存在,主要体现为非对抗的刑事诉讼、协商性刑事诉讼模式。C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构造有横向与纵向之分。纵向刑事诉讼构造是指控诉、辩护与裁判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表现为侦诉关系(警检一体或警检分立)和控审关系。起诉状一本主义,又称起诉书一本主义,是指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仅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而不是移送案卷材料。起诉书一本主义条件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无法通过阅卷获得案卷内容,庭审成为控辩对抗的唯一场域,能够有效防止法院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时形成偏见与预断,体现了控诉和审判职能的完全分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相关知识点

(一)弹劾式诉讼结构

弹劾式诉讼结构的特征:

(1)言词进行,控辩双方权利地位平等;法官消极被动。

(2)控审分离,不告不理。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只有原告起诉后,法官才进行审判。

(3)传唤证人一般由原告自己负责,当事人负全部举证责任。

(4)信奉神明裁判,尤其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案件真伪不明,则依据神示证据制度定案。

(二)纠问式诉讼结构

纠问式诉讼结构的特征:

(1)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即使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诉,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审判程序秘密进行且刑讯逼供常态化、合法化、制度化,对原告、被告甚至证人都可以刑讯。

(3)原告和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只提供线索引起诉讼,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是被拷问、追究的对象。

(4)在证据制度方面,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的欧洲国家实行证据法定,而我国实行“五声听狱讼”,主要由法官个人决断。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1)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诉讼的开始和推动均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法官只是居中的裁判者。

(2)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在程序上保障人权。

(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

(1)诉讼的主动权在于国家专门机关。

(2)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追求实体真实。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实际上,由于单纯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或保障人权的功能中会抑制另一方面功能的发挥而导致种种弊端,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方的一些程序。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两大构造仍有许多不同,从而也决定了功能上的差异。

注意:混合式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产物。

(六)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式

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性,实行控审分离。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