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经历了又一次重要的修订过程,旨在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此之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2o22年行政诉讼法全文 (一)

2o22年行政诉讼法全文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是这样分别处理的: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 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属于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进行复查并作出两种处理: 第 1页1.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请无理的,驳回申诉; 2.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2015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二)

优质回答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三)

优质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概述如下: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提供信息、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要求、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记录不准确拒绝更正、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不予受理情形:

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的告知行为;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要求制作、搜集政府信息的拒绝;行政程序中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查阅案卷材料等行为。

诉讼程序: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答复或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公开该信息的机关提起诉讼。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该组织为被告。

举证责任: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对拒绝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涉及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对认定公共利益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审理方式与保密要求:

人民法院应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判决与裁定:

对于被告拒绝或部分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人民法院应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形式的,应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若公开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请注意,内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简要概述,具体条款和细节请参考正式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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