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是一个道理,这是一个人的潜意识行为,所以城南是作案地点,绝对不

导语:
在探讨犯罪学与社会心理学的交织领域时,一个饶有趣味但又不失深刻的话题便是犯罪行为背后的逻辑与动机。提及“作案是一个道理”,我们不禁思考,这背后隐藏的是怎样的心理机制?“这是一个人的潜意识行为”揭示了犯罪行为深层次的心理根源。而特定地点如“城南是作案地点”的选择,又反映了怎样的环境与心理互动?本文将围绕这些关键词,深入探讨犯罪行为的心理学基础、环境影响因素,以及如何通过理解这些因素来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强调“绝对不”应成为我们对犯罪行为放任自流的态度。
一、作案:行为背后的潜意识逻辑
作案,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发生往往并非偶然,而是个体潜意识中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潜意识行为理论指出,人的行为不仅受意识层面的控制,更深受潜意识中未被察觉的冲动、欲望和恐惧的影响。对于犯罪行为而言,这种潜意识驱动可能表现为对权力、控制、刺激或逃避现实的渴望。理解这些潜意识逻辑,是揭开犯罪行为面纱的第一步。
二、潜意识与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核心驱动力。潜意识中的不满、受挫、报复心理或是简单的冲动,都可能转化为犯罪动机。例如,长期受到社会排斥或经济压力的人可能因绝望而走上犯罪道路。此外,个人早期的经历,如童年时遭受的虐待或忽视,也可能在潜意识中埋下犯罪的种子。这些潜意识中的因素相互作用,形成复杂的动机网络,驱使个体采取非法手段满足自身需求。
三、城南:作案地点的选择与环境影响
“城南是作案地点”这一设定,引出了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重要影响。环境犯罪学认为,特定的地理环境和社会文化条件能够孕育或抑制犯罪行为。城南若具备易于逃逸的地形、监控盲区或较高的犯罪容忍度,便可能成为犯罪者的首选目标。同时,社区的经济状况、教育水平、失业率等社会指标也与犯罪率紧密相关。因此,通过分析城南的具体环境特征,可以更精确地理解犯罪行为的空间分布规律。
四、预防与干预:基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策略
面对犯罪问题,“绝对不”应是放任自流的态度,而应是通过科学的方法积极预防与干预。从心理学角度看,早期干预计划,如家庭辅导、学校教育中的冲突解决技巧培训,可以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倾向。社会层面,提升社区经济水平、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实施有效的社区矫正项目,同样能显著降低犯罪率。同时,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预测犯罪热点区域,实施精准警务,也是现代城市犯罪预防的重要手段。
五、结语:构建安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综上所述,理解“作案是一个道理”背后的潜意识逻辑,分析“城南是作案地点”的环境因素,不仅是为了揭开犯罪的神秘面纱,更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每个人都应承担起预防犯罪的责任,无论是通过提升自我心理健康意识,还是积极参与社区治安维护。记住,“绝对不”应是我们对犯罪不作为的回应,而是通过共同努力,让犯罪无处遁形,让社会更加光明与安全。
- 1、一部韩剧,我只看了一二集,后来忘了。好像是一个小女孩和男孩打招呼在学校,然后男孩没有理他,等到
- 2、三个人用想用毒药将狗毒死,却误将一家人家的小孩毒死,该如何认定
- 3、杭州失踪女的事,可不可以提醒当地警方查查她家那几天的用水量?
作案是一个道理,这是一个人的潜意识行为,所以城南是作案地点,绝对不的相关问答
一部韩剧,我只看了一二集,后来忘了。好像是一个小女孩和男孩打招呼在学校,然后男孩没有理他,等到 (一)
最佳答案这是韩剧signal(信号)的第一集 金允珍诱拐案
2000年7月29日
一个女孩儿拿着羽毛球拍安静的坐在学校台阶上,同学们都在玩儿羽毛球,她穿过人群看到了角落里孤僻的少年,而少年也恰好注意到她,也许是看少年太孤僻,她走向少年,打算将自己的球拍给他,并给予了他善意的微笑,但这都被男孩儿拒绝了,他没说一句话就走开了。
放学时间,外面下着大雨,男孩儿依然一个人,他待同学们吵吵闹闹的离开之后才慢慢走出教室,在学校门口,他遇到了没有带伞的女孩儿,他有一瞬间犹豫要不要把自己的伞借给女孩儿,但是当女孩儿转身看到他的那一刻他逃跑了。在雨中,他看到了一个穿着红色高跟鞋的年轻女人,因为伞遮挡的原因,他并没有看清这个女人的容貌,就是这个女人将女孩儿领走了。
晚上,当他一个人吃拉面的时候,新闻里播报说,京畿道晋阳市一名小学生在放学途中被绑架,男孩儿在新闻照片里认出,失踪的学生正是金允贞,给自己球拍的女孩儿。
第二天,男孩儿去上学的时候,在学校门口看到了很多穿梭的记者,一直追问来往师生关于允贞的问题。他联想到了自己的一些不好的经历,还有雨中允贞被女人带走的画面,显得有些惊慌。新闻里说金允贞失踪案的嫌疑人是徐亨俊,但男孩儿确定带走允贞的明明是个女人。
他向大人们说带走允贞的是个女人的时候,并没有人理会他,允贞遇害,悲痛之余,全国都开始通缉嫌疑人,男孩儿看到允贞的妈妈每天都会拿着嫌疑人和允贞的照片站在街头,试图找到犯人,从春夏到秋冬,一等就是15年,男孩儿长大了。
2015年7月27号
距金允贞诱拐案诉讼时效终止3天前
在咖啡厅,北大门派出所三组组长朴海英警卫,在做着将名人隐私卖给媒体的生意,他可以准确的通过细节看出一个人的潜意识,这时,旁边的车警官打断他和媒体的交易,将他带回了警局,原来名人李宝英因为他翻垃圾袋寻找她隐私的事情,向警局告他是跟踪狂,警局的另一位大叔对他是各种奚落,但是朴海英却说出了她们是收李宝英经济人的钱才受理此案件的,在警局经过了一番唇枪舌战,此事因对方的取消报案电话而告终。
车警官说朴海英讨厌警察还很有品味,不适合做警察。他在离开的时候看到周围的环境想起了小时候的事,原来他就是之前的那个小男孩儿,当时在他告知警察局叔叔,允贞被一个女人带走的事没人理他之后,他在下楼的时候有撞到一位警察,还把自己的纸条丢了。警察在散落的文件堆里看到纸条之后因为急着开会,并没有打开看。
在金允贞诱拐案中间总结会议之后,这位警察认为案件地点的指纹只有嫌疑人拇指的指纹,像是有人刻意印得,李材韩刑警提议深入调查嫌疑人徐亨俊的隐藏女友,但是被金范洙科长否决了。他在下班回家的时候,打开了男孩落下的纸条,上面写着犯人不是男人而是女人。
朴海英从警局出来,因为卡车挡住了路十分恼怒,不停给车主打电话,他突然接到了李材韩刑警的传呼。李材韩刑警在韩正洞善日精神医院的窖井下发现了一具吊着的尸体。而这具尸体就是金允贞诱拐案嫌疑人徐亨俊的尸体,他的大拇指已经被切除,是他杀再伪装成自杀。所以徐亨俊并不是凶手,凶手另有其人。
朴海英回家的路上有看到了街边允贞的妈妈,他来到自己工作的警局,却发现刚刚和李材韩对话的对讲机居然是没有电池的。他想到了李材韩说的话,也只身赶到了那家早已停业的精神医院,十分阴森,但是他并没有在窖井里发现尸体,在他怀疑自己的时候,他又发现了另一口窖井,而在这口窖井里,他看到了吊着的绳子,和完整的尸骨。
第二天,车警官带人来这里调查,根据调查这具骸骨确实是徐亨俊,朴海英开始在警察里寻找李材韩,但并没有结果,警局领导以时间过长为借口开始制止她们调查金允贞失踪案了。此时,当年的金范洙科长已经成了警察厅厅长,他怕因为此案件李材韩案件也牵扯进来,所以打算以徐亨俊自杀终结。
朴海英为了不让车警官放弃调查,将自己看到真凶的事告知了车警官,他曾经相信警察,所以一直等着警察调查出来真相,但是时间流逝,案件没有任何进展,多年来,他曾多次去派出所说出真相,但是依然没人理会他,后来他知道警察局为了保住警局的声誉,即使知道案件错误了,也不想再继续调查真相。
警察局在记者的镜头下,向允贞的妈妈说了犯人已经自杀的断案结果,为了争取机会,朴海英也给记者说出了案件的真相和真凶的特征并喊出自己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一瞬间就爆发了新闻,而真凶也从新闻里得知了这一事件。
朴海英推测她一开始可能是单独作案,被徐亨俊发现才杀害徐亨俊并利用他的。他们决定等待举报电话,警局迫于压力同意车警官和朴海英调查此案件,但是时间已经不足24小时了。
在案件终结前6小时的时候,又一个举报电话打来,在这个电话的嫌疑人那里,警察发现了一双红色的高跟鞋,距离案件诉讼时效终止前1小时11分钟,嫌疑人被逮捕。但是,朴海英通过鞋子判断出犯人另有其人,而那个人就是最后一个电话的举报者,最终,在警局外将犯人尹秀雅逮捕。
三个人用想用毒药将狗毒死,却误将一家人家的小孩毒死,该如何认定 (二)
最佳答案他们属于过失杀人,但也是想盗狗,所以成立的是2个罪名。我从《刑法》中摘取了过失杀人的例文,请参考: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 (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二、认定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3、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4、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 (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二人或二人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
本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二人或二人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分清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大小。由于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也就无所谓主犯、从犯,对于几个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应查明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确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各自的责任。确定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必须遵循两条原则:其一,部分责任则。因为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相互作用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不能要求某个过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每个过失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和,必须同所造成的他人死亡结果的刑事责任相对应,因此每个过失行为人只能承担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部分责任。其二,作用分担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各过失行为人在对他人死亡结果所起的作用上,不会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必然存在对危害结果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由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主犯、从犯问题,所以,认定各过失行为人作用谁大谁小就成了正确确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司法人员必须根拥有关案件事实,客观地加以认定,才能做到罪责自负,罚当其罪。
(五)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杭州失踪女的事,可不可以提醒当地警方查查她家那几天的用水量? (三)
最佳答案现在最大的嫌疑就是该名失踪女子的丈夫,一个大活人不可能离奇失踪,那都是骗人的谎话,哪来的灵异事件啊?
其丈夫的3嫌疑原因
按照新闻上说的,该名失踪女子消失了怎么多天之后她丈夫才报警。
按照科学依据,如果没有出过门,在房间里也找不到活人,更没有找到尸体的话。那么只有一个可能,那就是在家里遇害了,而且还被毁尸灭迹了。
也还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这名女子根本就没有回家!很有可能在外面就已经遇害了。如果是这样的话更应该摸查一下这名失踪女子和她的丈夫失踪前生活轨迹。如果是她丈夫杀害的话,那么她丈夫向警方所说的一切信息都是虚假的。
大家觉得呢?说说你们觉得的可能性吧!
提示:纯属个人猜测,不作为任何凭证使用!
当然可以查用水量,也算是一个办法之一。杭州失踪女这件事确实很让人迷惑,真相到底是什么样子,我们都不知道,网友们也纷纷说出自己的看法,什么样的说法都有的,有人说这是一个恐怖 游戏 ,也有人说来女士家里面有暗格,所以监控什么也没有拍到,什么样的说法都有,当然也不能排除网友们的说法,每个人对每件事的看法都不一样的,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大家需要等待着警方的调查。那可不可以通过查她家的用水量看出点什么呢?
一是不同人数的用水量是不同的: 而且来女士是个女士,平常用水量比男孩子用水量多。也就是说,多了一个人家里面的用水量都是多了很多的,除了来女士,她家里面就一个女儿和她的丈夫,俩个人用不了多少水的。所以当然可以查查用水量的。
二是可以对比一下之前来女士还在家用的用水量: 因为一个女生用水量都比男生要多一点,洗澡洗头都是常事,对比一下之前的用水量或许能看出点什么,如果这次的用水量偏少了,那么可能妻子就真的没有在家了,就真的莫名其妙的失踪了,而且也有可能已经遇到了威胁。如果用水量或者更多了,那么这时候丈夫的话值得怀疑了,一个人在走的时候并没有带走自己的随身物品,手机都没有带,而且还穿着睡衣,除非是被人带走的,不然自己走的话怎么可能没有带走任何一样东西。
三是可能来女士就在家里面,也有可能被作案者避开所有的监控区域带走了: 两种情况都有可能,但是警方可以查查用水量来判定来女士所谓的失踪是不是在开玩笑,通过查查用水量就可以确定一下,这样可以缩小范围,如果真的是在家,用水量不会有太大变化的。
总之呢,是可以查查用水量的,来女士的失踪疑点重重,让各位网友们也开始坐不住了,什么样的假设都有,当然我们还得等着警方的回复,他们也一定会加快调查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案的,来女士的失踪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接下来再看!
文:唯恋无名
不少网友怀疑来女士在家遇害,后被毁尸灭迹。从而建议警方查看来女士家的近期用水量。
网友怀疑,既然已经回家,又没有发现“出走”的迹象,来女士是不是已经在家遇害?随后被分尸碎尸,通过卫生间便器排水口,开水冲走碎尸残渣?
假如近期用水量异常,说明存在这种可能。
个人认为,在家遇害值得怀疑,但以常规手法,在家中处理尸体的可能性不大。
这么大一个人,在家中被毁尸灭迹,难度很大,而且,这么大的“工作量”,应该瞒不住警犬。
其二,家中还有孩子,警方应该已和孩子有过沟通。大人可以撒谎,孩子对警方撒谎难度很大。警方不会单刀能直入与孩子交流。所以,事前为孩子设防是徒劳的,警方从侧面打听,即使孩子有意防备,也很快露出马脚。
眼下,警方的重点是找人,而且重点搜查来女士居住楼栋。警方这个举动好像在告诉人们,来女士极有可能躲在周边某个地方。
本人怀疑,无论来女士活着与否,来女士的失联,80%是熟人做案或有熟人协助。这个协助人,对本栋楼的监控摄像布设十分熟悉。包括对摄像头的覆盖范围的拿捏。
如果通过搜查后,来女士的家人被排除,本栋楼的住户也可以排除。因为本栋居民出来活动,物管应该有所发觉。而且,本栋居民对摄像头的覆盖范围拿捏不会这么准确:在有限的空间内躲过摄像头。
当来女士的家人和邻居被排除后,剩下的,就很好排查了。
来女士“外出”的几个疑点:
(一)、来女士夫妻是分房睡还是同房睡?
如果是分房睡,老公起床上厕所,怎么知道来女士零点在床上?
零点上厕所,大多数是被尿憋醒,上厕所往往是朦朦胧胧。上完厕所很自然就回到自己的床,这个时候极少去打扰对方。
如果是同房睡,男人因顾及女方睡眠或怕对方埋怨,上完厕所赶快睡觉减少声响,避免干扰对方,是人的正常反应。这个时候再去看手机看时间,就很多余了。
( 二)、监控不到的地方,空间应该不是很大。假设来女士是被害后带出去,不走寻常路,不走正门,又不被人发现,这个过程,难度很大。
基于因素,如果来女士活着离开小区,应该是很配合协助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不被监控抓拍。
如果是遇害后才被人带离,一个人带着尸体很难独立完成整个过程。
(三)5日失踪,6日单位电话查问来女士去向。毁尸灭迹时间明显不够。
夜深人静,楼上住户使用厕所,楼下都有感觉。楼上杀人毁尸灭迹,楼下没有听到动静,不可能。
晚上不好毁尸,白天一天的时间够吗?
不够!骨头不可能在一天时间内处完全处理掉,何况,家里还有人。除非使用化学物?
(四)、家属迟迟不向警方报案,是不是因为来女士之前也有过类似不告而别的经历?家属不想把事情公开化。
出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考虑,希望来女士自己回来。而早早报案,弄得世人皆知,夫妻双方都不好收场。
但,这次出去时间太长了,不得不报警。
这样理解家属迟迟不报警,有无说服力 ?
如果假设成立,家属不在第一时间报警就可以排除了。
根据设计习惯,大楼左右两边山墙都没有窗户与阳台。大多数大楼的左右山墙都是全封闭,从天台一条直线下到地面。
由此,大楼两边山墙往往不安装有摄像器材。来女士一案中,如果存在以下这种可能,尸体或人从山墙边往下吊。下到地面后,再翻过围墙外出。
假如是这样的话,人如何避开摄像头上天台呢?
在家中以常规手法处理尸体往往会留下痕迹。来女士案,和发生在美国的章莹颖案有无相似之处?
结语: 警方重点搜查周边区域所有地方,说明一个问题,即使来女士已经遇害,尸体离案发现场也不会太远。因为报警后,转移人或尸体已经受限。
警方近期举动留给公众最大悬念:搜查周边区域一无所获,还在继续搜查。
也许,来女士就在小区周边某个地方呆着。但,意外可能性大于安全。
章莹颖失踪案,案发初期,美国警方也是重点搜查周边区域。
如果来女士案和章莹颖案类似,来女士失踪案,如近期内有所进展,除非有奇迹发生。
要查就得验证报警人是否说的是实话,如果是真实的,就得查查这个女人最近交往的所有人,也许会有新的发现,现在每天看到的小视频还是以前的片段,也不知有没有更新,或许案情的最新进展不宜公开,所以,我们看不到最新的真实情况,所有的都是猜测。
如果真是凭空消失也找不到原因,说明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存在,就看警方作何解释,毕竟我们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还是很多的,不过,真正的结局也许也许更离谱。
要查就得查报案的人,其他的都是因为他的言词引导的猜测,只有证明他说的一切没有谎言,才能快速找到答案。
事发大半个月,来女士失踪案件已成立专案组调查,以往只能在电视剧中发生的剧情在现实中竟然真实上演,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事件愈加诡异。
事情发生在7月5日凌晨至上午5时,来女士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凭空消失,如人间蒸发。
据来女士的丈夫回忆,当天凌晨他起来上厕所的时候,还清楚地看到妻子在在房间里睡觉。
然而,就在上午5时30分,天刚刚亮时,再次醒来后,他却发现妻子不在家,找来找去也无果。
事发至今已经半月有余,但是警察依然未寻找到来女士失踪的蛛丝马迹。
据家人介绍,来女士在失踪时只穿了一件咖啡色吊带睡衣,平时的随身物品,如手机、钥匙、钱包都没带走。
更让人奇怪的是,小区内密密麻麻的监控设备竟然没有找到来女士走出小区的画面。
可以说来女士的离奇失踪,很大可能已遇害,而作案者手法精细,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对周边环境也是十分熟悉。而凶手是如何瞒天过海,制造了这起离奇的失踪案件,目前我们还不得而知。
据了解,当地警方已经成立专案组,相信终究会水落石出!
对于网友提出的是否可以通过查水表来获得更多的证据,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是否可以提醒警察查询用水量?
理论上讲,一定是可以提醒的,现在网络如此发达,通过自媒体将我们的猜测传给当事人的家人或者办案警察绝非难事。
据她透露,网友做出的很多猜测,无论是警察开始家属都已经进行过分析和排查,但依然一无所获。
就连小区里面的一个人工湖他们都没放过,在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后,已经将整条河水全部抽干,但是没有发现来女士的踪影。
警方做的排查工作就更加缜密和全面了。
据相关报道,目前警方已对小区展开全面搜查。
搜查地点包括小区的地下室、楼顶,甚至是窨井、蓄水箱都已全部查找过,没有放过任何一个死角,但依然没有任何发现。
另外,警方还还派出多条警犬,对来女士居住的小区周边公园和池塘进行了地毯式搜索。
民警还走访了小区内大量住户,搜查住户家的冰箱、床底、衣柜等所有能藏着人的地方,但是始终没有任何进展。
为何要查水量?
题主之所以建议警察排查用水量,相信是怀疑来女士被其丈夫伤害,并在家中被毁尸灭迹。
具体的作案工具可能是高压锅、搅拌机,或者用强酸等腐蚀性极强的液体进行处理尸体。
而在处理过程中一定会伴随着大量的血迹残留,那么就要消耗大量的水来清理作案现场。
如果事实当真如此,那么检查来女士家里用水情况,就可以证明被冲进下水道的猜测。加之对下水道内进行检查,很可能发现冲下去的人体组织。
但是,这种可能已经基本被排除。
首先,警察早已对用水量、来女士家的所有家电家具进行彻底排查,加上警犬的帮助,如果真是在家作案,决不会一点痕迹和味道都没有留下。
此外,警察已对下水道、化粪池等隐秘的角落进行逐一排查,并未发现任何与来女士失踪所匹配的相关证据。
更何况,夜深人静,在家中用工具杀害并处理一个成年人而不被邻居有所察觉是几乎不可能的。
如果使用电器则会有较大噪音,如果失踪强酸则会在作案现场留下痕迹。所以,来女士在家中遇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结语
但是,尽管如此,仍并不能排除其丈夫作案的嫌疑,他依然是最值得调查的对象,只是作案地点并不是在家里。
来女士丈夫是二婚,婚后育有一女,两人时常吵架,最近来女士又分了两套房,而丈夫一直想让来女士将一套房转给他儿子住,这件事来女士一直未同意。
而根据法律规定,来女士去世后的继承人很可能就是她的配偶,那么现任丈夫伙同其他帮手制造这起失踪案,就可以让儿子顺理成章住进两套房子。
另外,来女士在5号早上失踪,丈夫在6号才报警,期间也未打电话向来女士工作的单位确定来女士是否上班,这一点也十分可疑。
提醒也没用,下水道、化粪池都检查了,没有发现线索。
对于杭州失踪的来女士,题主想说的应该是可能是用高压锅、搅拌机等机器进行处理,这样就会消耗大量的水,检查来女士家里用水情况,就可以判断是否被冲进下水道。
何止是下水道、化粪池等隐秘的角落,反正网友能想到的方法和隐藏地点,当地警方已经基本排查完毕。各家各户的床底、衣柜,甚至保险箱和冰箱都进行严格的检查,附近的河道和公园也加大搜索范围。现在就差掘地三尺和把整栋楼敲碎,一块一块的检查混凝土是否有异物了。
当地警方付出的努力远超我们的想象,他们想到的方方面面也不是我们可以思量的,但这些努力对于这起高智商犯罪还是有些力不从心。
有人觉得丈夫是最大的嫌疑人,有人觉得是来女士自己离家出走,也有人觉得是来女士被人从地下室抬离小区,甚至还有人觉得来女士被外星人捉走了。
很显然,对于失踪的来女士,提醒当地警方检查用水量没有多大意义,他们想得的比我们还要多。
过度的猜测只会对来女士和来女士的家人造成伤害,在真相大白之前,我们要做的就是不造谣、不传谣,静待警方的通报。
失踪恐怕早就被杀害了,我觉得她丈夫不仅心理素质极高还是个反侦察干高手。查水没用,看过碎尸案的都知道。
还有手机竟然还不见了,一个半夜起床穿着睡衣怎么可能还想着身外之物。
首先从一开始报案,警方和家属都是被她丈夫牵着鼻子走。失踪时间,失踪的时候的衣帽特征等显著寻找踪迹的东西都是她丈夫所说,不得不让人怀疑。
第二,一定是熟人作案,这点无疑,如果是陌生人不可能做到那么一丝不苟,还可以知道如何避开每个监控。而且是没有出住宿楼,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否在家里已经遇害。
第三,报案时间间隔一天,完全有时间转移尸体。此女人是否是真的另有隐情,还是已经被杀害。
如果有隐情不得补让人怀疑同一栋楼有熟人情人之类的约会,由于事大怕被曝光迟迟不敢露面抛头。
如果查,还是从她丈夫以及周围人开始。
杭州失踪女事件的确实让人匪夷所思,居住在杭州三堡北苑52岁的女士在7月4号晚上,丈夫许先生发现妻子离奇失踪,报警后通过监控以及警方的介入调查,经过十几天的时间竟然还是一点头绪都没有,可以不可以提醒当地警方查查他家这几天的用水量,相信相关部门已经对失踪者的家庭,进行了详细的搜查和调查。
例如:失踪者是否投保了高额的保险;失踪者家属近期是否佩戴一些,类似行李箱的东西频繁出入小区;失踪者家属是否出现异常等等,相信相关部门都应该已经调查过了,毕竟在该事件爆发后,杭州当地警方就已经带警犬,到失踪者家中进行了详细的搜查。
如果失踪者真的是被自己家人所害,出现过血迹警犬是到失踪者家中,必然是会查处一些蛛丝马迹,但是经过警犬的搜查并没有查出问题,那么失踪者在自己家中出现问题的概率应该很低不,过也不排除某些可能,毕竟某些事我们正常人想不到,而蓄谋已久的人会做到。
不过只要失踪者不是出现了让人类难以想象的,真的发生了时空穿越到另一个时间点,不管是被人伤害,还是失踪者蓄谋已久就的和他人私奔,都会回留下一些蛛丝马迹,经过杭州当地警方和刑侦人员,详细的搜查与调查真相迟早会出来,对于我们广大网友来说只要等待即可,不用胡乱猜测毕竟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来惠利的老公许先生到底有没有撒谎,不搞清这个关键环节,查证过程可能会被虚假信息误导,离真相越走越远。
抓住利益冲突这个关键点。 来惠利与现任老公许先生是二婚,许先生与前妻生有一个儿子。据知情者爆料,因为许先生要求把儿子接回家一起居住的问题,针对这件事,他们夫妻感情有了缝隙。还有知情者爆料,许先生想把二人名下的其中一套房子给儿子,来惠利不同意。每一件大事的发生,一定有利益关联,变态狂作恶除外。基于这些意见分歧,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许先生在撒谎。
用许先生的话说,7月5日凌晨5点30分,他起床后发现了来惠利不在家了,没有带手机和钥匙,只穿睡衣出门。发生了这么异常的大事,许先生为何不立马报警,也没有与来惠利单位联系呢?7月6日下午,来惠利单位打电话过问她为何没有上班,这个疑点,更无法解释了。我看了一下时间,7月5日是星期天,不在上班时间段,许先生没有主动联系来惠利上班单位,还可以理解。到了7月6日星期一,还没有找到来惠利,许先生怎么不主动联系来惠利上班的单位,而是等着单位反过来打电话追问。许先生也是7月6日下午才报警,这么离奇的失踪事件,我们不得不怀疑,许先生有拖延时间的嫌疑。基于此,许先生对来惠利失踪情况的描述,值不值得信任,我们确实要打个问号。
我也认为,应该仔细查查来惠利家用水量,来惠利不可能平白无故地从人间蒸发了,就目前展示的信息来说,许先生的嫌疑最大,作为事件第一现场,许先生家里的蛛丝马迹,一点也不能错过。 第一、 来惠利有可能在家里遇害了,然后被粉碎了,通过下水道冲走,查查他家的用水量是否正常,就是为了搞清楚这件事情。 第二、 认真检查他家的墙壁结构,看看有没有掩盖好的腹壁或夹层,也许,来惠利就被藏在里面。
一个大活人就这样不翼而飞了,我绝对不信;整整拖了15天还没有眉目,不能仅停留于常规排查方式了,这件事的蹊跷程度,不亚于悬疑小说,是该展示大众智慧的时候了。
关于杭州离奇失踪来女士事件,我也简单的做了一些整理。
首先,你说的用水量的问题,警方应该早就排查过了。因为这件事情一曝出来,就有很多网友猜测杭州失踪的来女士有可能是在自己家里被害了。
但是,根据警方的反应看,来女士在家中被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毕竟,警方已经派出了技术团队和警犬对来女士居住的整个单元所有住户都进行了详细检查,并没有实质性的收获。这就足以说明,至少来女士居住的家里,不可能发现太恶劣的情况。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来女士的丈夫就是绝对清白的,他身上的疑点还是很多。
第一,对时间的精准记忆
“时间”这个问题在网上的争议也一直很大。来女士的丈夫在接受采访时,每次都强调两个时间点,一个是凌晨12点30分,他起床上厕所,看到妻子还在;另一个时间是早上5点30分,他再次醒来发现妻子不见了。
有人说,他时间记得也太准确了吧,好像每次都是刻意去看时间似的,谁半夜睡得迷迷糊糊会去专门看一下几点了呢?
也有网友反驳,自己就有这样的习惯,晚上睡觉醒来,总会去看看现在几点了。
好,我们不去讨论半夜睡醒有没有看时间这个习惯问题,我想说的是,就算我们真的在半夜撇了一眼时间,等过两天有人问起的时候,你的回答应该是:大约12点半的时候,好像是5点半的时候。
划重点, “大约”“好像” ,对于两天前的半夜时间,你的潜意识里一定是不确定的。
倘若你看时间的时候有什么特殊的事情或者意义,你一定会在后来的回忆中强调“当时是12点半,因为刚好怎么怎么样,我就特意看了一下时间”,总之会有类似的话语。
再看看来女士的丈夫,几次接受采访说这两个时间,都是十分淡定非常肯定的,这个一定有问题。
这样一个孩子,不仅对时间点记得特别精准,回答问题的时候也是一点不拖泥带水,说白了,就像事先演练过一样。
总之,这里面一定有什么隐情。
第二,态度问题
群众的眼睛永远是雪亮的!虽然看到的只是来女士的丈夫及家人面对采访的状态,网友们也还是纷纷惊呼,这一家人未免也太淡定了吧!
尤其是来女士的丈夫,按照他说的,5号早上5点多发现来女士穿着吊带睡衣不知去向了,一直到6号来女士单位打来电话要人才去报警。
这一点,全国人民都觉得说不通,那就一定有问题。
不是说非要痛哭流涕,但也绝不是像来女士的丈夫那样风轻云淡。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去年在河南周口发生的“婴儿丢失案件”。
一个年轻的母亲独自推着几个月大的宝宝外出散心,不料在公园一个很偏僻的小路上,因为低血糖晕倒了。等她醒过来的时候却发现,婴儿车里的宝宝不见了。
于是,寻子心切的家人,第一时间报了警,还把孩子失踪的过程发到网上,想利用网络的力量尽快找回孩子。
意外的是,当时确实有不少网友竟然把矛头指向那位年轻的妈妈,说她可能有所隐瞒。这样的声音在刚开始还被指责“恶搞”“没有人情味”“雪上加霜”。可是结果怎么样?
警方最终公布了案件的结果,那就是一起自导自演的恶作剧。
原来,孩子的妈妈婚内出轨,也知道孩子是情人的。当情人那边想要回这个儿子时,孩子的妈妈就联合情人的家人一起上演了这场闹剧,想得是能通过这样的方式瞒天过海,让孩子回到亲生父亲那里。
在比较这起案件,表面上看,真的有太多说不通想不明的地方。那这是不是也意味着,这件事情有可能是一出“闹剧”呢?
如果从这个角度看,似乎也就理解了来女士的丈夫为什么明知妻子穿着吊带不知去向,却依然不慌不忙的自己做饭呢?
因为有可能是来女士的丈夫知道妻子外面有人,即便穿着吊带去约会也有可能。而那个“第三者”也许和来女士家离得很近,完全可以穿着吊带就去“串门”了。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说来女士被丈夫亲手“杀害”了,这样的可能不是很大。但不管是来女士的丈夫还是她的家人,一定有什么事情瞒着警方没有说实话。
跟一条生命的消逝比起来,我们更希望这最终真的只是一场闹剧。
通过上文关于作案是一个道理,这是一个人的潜意识行为,所以城南是作案地点,绝对不的相关信息,维衡众网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维衡众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