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纠纷案例有哪些 (一)

二手房纠纷案例有哪些

最佳答案二手房纠纷案例 一、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

案例概述: 某买家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购房过程中,卖家宣传该房屋学区、交通等条件优越。买家购买后却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严重不符,如学校并非宣传中的名校,交通状况也远非所描述的便捷。因此,买家与卖家产生纠纷。

详细解释: 此类纠纷常见于卖家在宣传房屋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买家在购房前应全面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周边设施、交通、学区等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卖家提供书面证明。若发生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产权不清导致的纠纷 案例概述:

买家购买二手房后,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发现房屋产权存在纠纷,如共有产权人未知、产权历史不清晰等,导致无法顺利过户。 详细解释:

产权问题是二手房交易中的核心问题。买家在购买前应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包括共有产权人的确认、产权的完整性等。如遇产权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三、交易欺诈引发的纠纷

案例概述: 在二手房交易中,卖家通过隐瞒房屋重要信息、签订不公平合同等手段,对买家进行欺诈,导致买家利益受损。

详细解释: 交易欺诈是二手房市场中的常见问题。买家在交易过程中应保持警惕,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一旦发现欺诈行为,应果断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四、中介服务不当引发的纠纷 案例概述:

买家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二手房,因中介服务不当或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买家与卖家之间产生纠纷。 详细解释:

中介在二手房交易中起到桥梁作用,若中介服务不当或存在违规行为,会直接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买家在选择中介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并在签订中介合同时明确双方权责。如发生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中介的责任。 四种为常见的二手房纠纷案例,买家在购房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做好防范措施,确保交易的安全与顺利。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层高的定义与界定标准(附案例) (二)

最佳答案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编号为GB50352-201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57号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术语部分明确规定:

2.0.13 层高(storey 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端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4 室内净高 (interior clear height):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二、法院对于层高的概念界定及标准

层高的定义应采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关于层高的定义,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端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该距离应包括楼板在内(层高=室内净高+楼板厚度)。

支持该结论的高院案例如下:

案例一:付小林、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

案号:(2020)湘民申405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付小林交房验收时发现裕天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因重大设计变更(15层变更为20层、现浇楼板变更为空心楼盖)导致4.5米的层高缩水了30厘米等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违约行为,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裕天公司认可其主张的4.2米的高度是从地面到屋盖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系不包括楼板在内的室内净高,并非双方约定的层高。同时,涉案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设计规划图及竣工图均显示房屋层高为4.5米,故对方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1、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关于层高的定义,层高应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地面面层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该距离应包括楼板在内;2、双方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规定:“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层高约为4.5米。”该项合同条款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而实际赋予了裕天公司选择权,即裕天公司交付的房屋层高只要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达到约4.5米就符合合同的约定。经查实,裕天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系上下两层楼面的垂直距离为4.5米,并不违反上述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关于层高的规定,故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再审法院认为:关于房屋层高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对房屋层高的约定是“本合同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买受人所购房屋层高约为4.5米”,该约定表明涉案房屋的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并非室内净高。申请人认为其室内净高只有4.2米,以此主张裕天公司交付的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不足。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付小林的再审申请。

注:与案例一相同案情的案例共计26个,一审被告均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判决结果相同。

案例二:林燕与杭州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15)浙民申字第29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2.8米”,而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实地测量所得楼层平均“净高”为2.6493米,事实清楚,可予认定。现林燕以案涉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要求森淼房地产公司予以整改,森淼房地产公司则以案涉房屋层高符合合同约定而不存在违约情形为由提出抗辩。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层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具体而言,就是“房屋层高”与“房屋楼层净高”是否系同一概念?我国《住宅设计规范》第2.0.9规定的“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2.0.10规定“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14规定“层高”是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第2.0.15规定“室内净高”是指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上述规范足以表明“层高”与“室内净高”并非同一概念,其中“层高”应相当于“净高”加上楼板厚度及粉刷面层。故林燕在本案中将房屋层高等同于室内净高之主张,显然与前述规范相悖,难以成立。案涉房屋经一审法院实测平均室内净高为2.6493米,加上设计建筑规范楼板厚度0.11米以及粉刷层厚度计算约0.03米,案涉房屋实际平均层高约为2.7893米,该高度与合同约定的层高2.8米相差仅0.01米左右,该误差实属合理范围,尚难以认定森淼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层高违约之情形。故原判据此驳回林燕要求森淼房地产公司对房屋层高予以整改之诉请,并无不当。林燕又提出,本案合同有关层高的约定系格式条款,在双方当事人对“层高”含义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时,理当作出不利于森淼房地产公司的解释。经审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浙江省建设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其中关于房屋层高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不存在格式条款之情形,故林燕该项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依据,难以成立。至于二审审理程序,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付房屋的层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行政诉讼所涉房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与本案争议焦点缺乏关联,故二审未中止本案审理,程序上并不违法。林燕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缺乏依据,难以成立。

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三: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与朱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

案号:(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37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一)关于事实认定问题。《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层高是指“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哪位清楚? (三)

最佳答案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概述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买卖双方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概述:

**1. 房屋产权纠纷

案例:买家张先生在购买二手房时,未仔细核查房产证信息,导致购买后发现房屋存在产权共有情况,且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房屋,引发纠纷。解析:在购买二手房前,务必仔细核查房产证信息,确认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避免产权纠纷。

**2. 房屋质量纠纷

案例:李女士购买的二手房在入住后发现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与卖家协商无果后引发纠纷。解析:购房前应进行全面检查,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检测,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购买要求。

**3. 房屋交付纠纷

案例:王先生购买的二手房约定了交付日期,但卖家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导致王先生无法按计划入住,引发纠纷。解析: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4. 合同价款支付纠纷

案例:赵女士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家约定了分期付款,但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因卖家要求提高尾款金额而引发纠纷。解析: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避免因价款支付问题引发纠纷。

**5. 中介服务纠纷

案例:刘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但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实,导致购房后出现各种问题,引发纠纷。解析: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并仔细阅读中介服务合同,确保中介服务符合期望。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动态,签订详细、明确的购房合同,并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沟通顺畅,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如遇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新房违规加建被罚!业主告开发商能赢吗? (四)

最佳答案新房违规加建被罚!业主告开发商能赢吗?

给大家分享一个还算新(2021年6月裁判)的深圳地区的房产纠纷案例。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部分法院对一手房加建的态度。

案例

案号:(2020)粤0306民初35416号

原告罗某、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20日,买卖双方签订一手房买卖合同,罗某付清了购房款。

2016年10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对涉案房地产项目巡查时发现,该商住楼(共4栋)多处存在违法加、扩建阳台的建设行为,已依法查处,同时函请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宝安登记科协助对上述房地产实施权利限制,上述房地产不得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抵押登记。

2018年9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

局向被告瑞恒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宝安区阳台加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122485280.3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76610.5元,合计人民币125061890.84元。被告瑞恒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3日分三次缴纳了上述款项。2018年9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土地规划监察队去函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宝安登记科,解除了勤诚达悦园房地产的权利限制。2018年11月16日,涉案房地产项目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

本案纠纷争议点在于买方向开发商提出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求。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逾期办证事实清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瑞恒公司应当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

但按什么标准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呢,法院的观点如下:“本案存在加建情形,被告瑞恒公司以违法加建导致逾期办理房地产证为由提出抗辩。据该小区的其他类案生效法律文书查明,被告在销售涉案小区一手楼时对部分房产进行了加建宣传,而且指定装修方为购房者提供加建施工服务,购房者签订一手楼购房合同的同时与指定装修企业签订《房屋施工委托协议》,其后由该装修企业实施加建。

施工完毕后,由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到该小区存在大量加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依法进行了处罚和权利限制。权利限制客观上导致延迟办证,而加建行为系权利限制的直接原因,据上述事实的核实和认定,加建行为实质为原、被告共同所为,均存过错。因此,原告对被告瑞恒公司逾期办证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加建造成的逾期办证后果不应当全部由被告瑞恒公司承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判令瑞恒公司应当按照购房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已实施加建行为的原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

陈律师有话说:

从可以看到,卖楼时,开发商做加建宣传,还指定施工企业装修;购房者也心知肚明,后面被政府认定为阳台违建,开发商被罚惨、同时也导致房产证办理迟延。

而究其起因,双方都有过错。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的万分之四标准,法院最终判的是万分之二,也就是说,违法加建这个锅,开发商和小业主共同背了。

从可以看到,卖楼时,开发商做加建宣传,还指定施工企业装修:购房者也心知肚明,后面被政府认定为阳台违建,开发商被罚惨、同时也导致房产证办理迟延。而究其起因,双方都有过错。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的万分之四标准,法院最终判的是万分之二,也就是说,违法加建这个锅,开发商和小业主共同背了。

相信关于房产纠纷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维衡众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