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一般赔偿多少 (一)

楼上漏水一般赔偿多少

贡献者回答1. 楼上漏水导致的赔偿通常是基于楼下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来确定的。

2. 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可以基于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适宜的方法。

3. 如果漏水不是楼上邻居的过错,并且问题发生在开发商提供的防水质保期限内,受损方可以向开发商寻求修补并索赔。

4. 根据《物权法》第92条(该法律已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因利用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的,应进行赔偿。

5. 新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96条规定了类似的原则,即因利用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的,应尽量避免损害,并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下水道反水物业不管找谁解决 (二)

贡献者回答下水管道为业主的共用管道,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当业主因共用管道破裂而导致漏水造成房屋损坏时,首先应排查共用管道漏水的原因,因此确认责任人。开发商对于售出的房屋承担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该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负责。如果因开发商偷工减料,造成共用管道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下水道管道崩裂,引起房屋漏水,给业主造成了损失,那么,房屋尚在保修期内的业主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责任,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员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物业公司对管道维修是否担责,需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1)《物业服务合同》中如约定有该修缮、清理义务,例如:明确约定了服务项目包括定时对共用管道检查清掏的,则物业公司需尽到清理疏通共用管道的责任。若物业公司怠于履行自己义务,没有及时对管道进行清理或无法证明已经尽到清掏义务,则需要担责。

(2)物业公司没有约定有该义务,则其在业主反映后,应及时排查损害原因、阻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不存在管理失当的重大过失行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房屋已过保修期,而共用管道崩裂漏水是管道老化、业主自身过错导致的,因共用管道为业主共有,则该损失应该由共有业主共同分担。如果业主自身存在过错,比如业主将厨余垃圾倒入下水管道中,造成堵塞,引起下水管道崩裂漏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该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维修管道的费用。

下水道堵了最有效的疏通办法

1.厨房下水道堵塞

厨房里面的下水道堵塞,基本上都是一些菜叶或者锅子上的油渍堵在上面,如果厨房里面的下水道堵了的话,我们可以先用洗衣粉将下水道疏通。在使用的时候,首先将洗衣粉倒在堵塞的口子上,然后倒热水,不仅可以将堵塞物冲下去,还可以将下水道里面的一些油渍给冲洗干净。

2.浴室堵塞

浴室里面堵塞的话,通常都是一些头发,或者是使用包装袋的纸残留在上面。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从而会形成下水道堵塞的情况。一些头发经常堵塞在,下水道口的话,长时间就会发出一些臭味。苏打和醋的方法同样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296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相邻关系法条 (三)

贡献者回答一、《民法典》相邻关系条款的文义解释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 的文义解释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条中的“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该如何解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对此没有争议。可问题在于不动产承租人是否属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从文义解释看,“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包括不动产的承租人。从司法实践看,很多法院判决支持不动产承租人根据相邻关系条款主张相应的权益。

2、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中“水”的文义解释

《民法典》第290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中的“水”的涵义,需要科学解释。第一,相邻用水关系中的“水”,包括地下水,有裁判予以支持。第二,空调制冷形成的水属于排水中的“水”。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986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因使用空调时,外挂机出现漏水,导致原告房屋东侧阳台外窗台及西侧房间外窗台处产生积水,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第三,污水有时也属于排水中的“水”。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民终173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家庭养猪排的污水,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

3、“修缮建筑物”的文义解释

《民法典》第2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中的“修缮建筑物”如何理解从文义解释看,加装电梯属于“修缮建筑物”的一种类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等,支持了这一种解释。

4、相邻防险关系中“等”的文义解释

《民法典》第2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从文义解释看,该条中的“等”属于不完全列举。从司法裁判看,“等”包括但不限于竹木越界、装修房屋,以及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这些“等”的情形,均可适用该条规定。当然,也有法院适用了侵权责任相关条款,解决此类纠纷。

二、《民法典》相邻关系条款的体系解释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体系解释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从文义解释看,“有利生产”在“方便生活”之前。《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此条将“人身关系”放置在“财产关系”之前。因此,有些司法裁判以《民法典》第2条为体系解释依据,主张要将“方便生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方便生活”是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问题。在新时代予以一定的倾斜保护,具有合理性。

2、“采光”的体系解释

《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采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民法通则》第83条只有“采光”,而没有“日照”。该条的“采光”,就是是广义的,包括“日照”。《民法典》第293条将“采光”与“日照”并列,“采光”就是狭义的采光,仅指获得光源,建筑物内不能太暗,而“日照”是指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从“日照”来解释“采光”,就是一种体系解释。

三、《民法典》相邻关系条款的目的解释

1.“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目的解释

《民法典》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该条将“违反国家规定”,作为适用弃置、排放有毒物质相邻关系的前提。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不违反国家规定,就一定没有民事责任了吗二是没有国家规定,如何处理从文义解释看,《民法典》第294条完全排除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却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可能性。这过分限制了法律适用中应有的弹性,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要采取目的解释,即使不违反国家规定,有时仍然可以适用该条规定,或者适用无过错侵权的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8号中,没有光污染的标准,被告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但被告一直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其产生的强光明显超出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法院裁判排除妨害。没有“国家规定”,适用一般人认可的标准,也是一种目的解释。

2、“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目的解释

《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司法实践看,不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有时仍可适用该条的规定,这就需要目的解释。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700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但法院认为原告土地利用在先,被告土地利用在后,基于既得权不可侵的原则,判决被告酌定补偿原告一定的房屋贬值损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泸民再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批准行为,并不能排除建设单位对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民法典》相邻关系条款的历史解释

《民法典》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何处理该条并没有明确相关内容。与《物权法》第92条相比,该条删掉了后半句“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从历史解释看,造成的损害的后果就不一定赔偿。这是对法律文本形成过程的尊重。

造成损害的,如何处理司法实践大概区分三种情形:第一,不补偿。理由是在正常行使权利造成的损害,对方有容忍义务。第二,需要补偿。虽然是在正常行使权利,但造成的损害超出了一般人容忍范围,要适当补偿。第三,需要赔偿。如果是非正常行使权利,存在过错,甚至恶意,要依法予以赔偿。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房屋漏水检测一次多少钱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维衡众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