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大海律师:船员在船上工作发生工伤,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吗? (一)

贡献者回答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对于船员工伤事故,是否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呢?还是适用普通劳动纠纷确定管辖的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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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工作,在某轮船上从事机工工作。2018年11月王某在船上工作时从两米高处跌落摔伤、住院治疗,王某向仲裁委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应当向海事法院起诉?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秦大海律师解答:
本案为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该法律关系的确认不涉及上船服务,与船舶优先权无关,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秦大海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劳动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在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相一致时,由劳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员则无权起诉。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大海律师执业25年,擅长公司、股权、投资合作、房地产、经济合同纠纷等业务。
劳动合同法实务新解作者简介 (二)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法实务新解》的作者魏青松简介如下:基本信息:魏青松,1969年出生于江苏省江都市,是一位法学专家及一级律师。教育背景:1991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在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职业经历:在法律领域拥有十多年的丰富经验,曾在国际知名律所美国Baker & McKenzie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执业,并成功注册为境外律师。目前是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学术成就:在法学权威期刊上发表了三十篇论文,涵盖《国际贸易问题》、《江海学刊》、《政治与法律》等多个重要期刊,部分作品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专业特长:在处理劳动合同法实务问题上具备独特的见解和精湛的技巧,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客户提供专业且实用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有武汉地区的合同法律师吗? (三)
贡献者回答首先,在武汉地区有很多优秀的律师可以代理合同纠纷诉讼。但是,由于“百度知道”是一个答疑解惑的平台,根据“知道规范”规定,不允许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回答内容,所以无法给提问者推荐具体的律师,律所。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四)
贡献者回答在我们的生活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合同需要订立。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就是经常会需要订立的合同。那么,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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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不同?
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吴亚玲律师解答: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合同。
吴亚玲律师解析: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有:
1、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3、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仅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但需要注意,如果实践合同是无偿合同,宜减轻缔约人的责任,在标的物交付前,可以借鉴罗马法允许当事人任意撤销的模式,不予追究撤销人的责任。
吴亚玲律师,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市江汉区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代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主要业务领域为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和侵权纠纷,所办案件在武汉晚报、长江日报、凤凰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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